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2841號聲 請 人 徐立燊 非訟代理人 鄭育紳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彤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提出相對人傅彤綾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二、請陳明提示日為何時(請以特定年、月、日表示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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