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2841號
TPDV,114,司票,12841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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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2841號
聲 請 人 徐立燊
非訟代理人 鄭育紳律師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彤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傅彤綾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請陳明提示日為何時(請以特定年、月、日表示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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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