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2689號
聲 請 人 德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若涵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木棋、羅家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聲請狀當事人欄中聲請人無法定代理人姓名,請更正之。
二、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(應以特定年、月、日表示)。
三、陳報利息計算是否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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