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2665號
TPDV,114,司票,12665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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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2665號
聲 請 人 湯憲金

非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鄭憶卿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
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。
二、請陳明提示日為何時(請以特定年、月、日表示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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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