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2535號
TPDV,114,司票,12535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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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2535號
聲 請 人 宏融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
非訟代理人 吳晟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ESI RATNASARI BT IBRAHIM AHMAD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狀相對人姓名與護照影本不一致,應具狀更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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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