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2511號
TPDV,114,司票,12511,2025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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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2511號
聲 請 人 陳璟寬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陳偉豪間聲請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事項第二項之聲請程序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?如
是,請具狀更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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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皇喜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