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14年度,12401號
TPDV,114,司票,12401,202506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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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2401號
聲 請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
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Jamille Aira San Mateo Aguirre間聲請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Jamille Aira San Mateo Aguirre之護照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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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