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2279號
聲 請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朴隆根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、呂泓毅、楊琨祺間
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百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
理人為呂泓毅,與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一致
,請更正聲請狀相對人百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
。
二、聲請事項是否就「本金新臺幣1,288,909元及自民國114年3
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」予以執行?
或僅就利息聲請准予執行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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