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539號聲 請 人 朱浩瑋即華益當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孟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 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。二、傅廸未聲請,請具狀撤回聲請人傅廸之部分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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