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445號
聲 請 人 范紀銘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淑珣、歐陽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聲請人分別對相對人王淑珣、歐陽群各就新臺幣160萬
元本息、140萬元本息,聲請裁定准予執行,應具狀陳明相
對人分別簽發之本票債權,是否係同一債權?即相對人其中
一人如於其簽發之本票金額債權範圍內為清償者,是否另一
相對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?
二、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主張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