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0005號聲 請 人 羅漢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台端聲請事項欄之請求,是否係就本票總金額新臺幣390萬 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 息?即本金及利息併同請求?如是,請具狀確認之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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