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催字,114年度,88號
TPDV,114,司家催,88,2025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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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88號
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

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爕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、債
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對被繼承人王爕生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籍設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2樓、
本院112年度亡字第45號裁定宣告於民國112年6月4日死亡)之大
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王爕生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
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,1年內向聲請人承認繼承,上述期限屆滿
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繼承人王爕生之遺產於清償債權,並
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。
被繼承人王爕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
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,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
否之聲明,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財產
行使其權利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爕生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王爕生係聲請人列管轄區之在
臺退除役官兵,經本院112年度亡字第45號裁定宣告於112年
6月4日死亡,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
規定,聲請人依法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,爰依民法第1179條
第1項第3款、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
、第4條、第6條之規定,聲請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
之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承認繼承、報明債
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催告等語,並提出本院112年
度亡字第45號裁定、裁定確定證明書、被繼承人除戶謄本,
以及榮民基本資料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





附註: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,依法將裁定公告   於司法院網站,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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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