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假扣押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全聲字,114年度,67號
TPDV,114,司全聲,67,20250612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全聲字第67號
聲 請 人 泰齡貿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
相 對 人 金三九貿易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方英豪

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。第1項及前項聲請
,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;如本案已繫屬者,向本案法院為
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、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
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聲請假扣押
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司裁全更字第1號裁定准予
假扣押在案等情,有聲請人所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和解筆錄
影本在卷可稽。是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
院。從而,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,容
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2  日
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金三九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齡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三九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