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891號
聲 請 人 王丹青(即王先知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聲請人提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所載,被繼承
人長女已於民國96年6月16日出境且民國98年7月8日為遷出
登記,請具狀陳明被繼承人長女是否已出境;若是,請提出
被繼承人長女同意本件聲請且經由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授
權書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