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66號聲 請 人 陳嘉銘(即陳舜之繼承人)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補正中山嘉仁(原名陳嘉涵)許諾聲請人得為中山嘉仁與 聲請人間之法律行為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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