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866號
TPDV,114,司催,866,2025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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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866號
聲 請 人 陳嘉銘(即陳舜之繼承人)

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正中山嘉仁(原名陳嘉涵許諾聲請人得為中山嘉仁與
聲請人間之法律行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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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