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483號
TPDV,114,司催,483,202506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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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483號
聲 請 人 張旻傑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
之證據,以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
、事實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、第284條等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,惟因未提出聲請人為票據
權利人之釋明資料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
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,該裁定於114年3月31日送
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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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