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259號
TPDV,114,司促,8259,2025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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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25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李宗冀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朱家成邱詩容
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6月23日聲請狀附表一4筆
「債權本金」之證明文件(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),
且應與聲請狀附表各筆「本金」金額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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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能塑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