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1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謝泓哲律師(即被繼承人張惟勛之遺產管理人)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
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
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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