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09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楊明隆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律師(被繼承人楊朝輝之遺產管理人
)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請求利率(請以特定利率陳報,並附上依據)。
二、請釋明本案相對人究為「楊朝輝」,或「楊朝輝之遺產管理
人詹連財律師」?如為後者,請提出法院選任其為楊朝輝之
遺產管理人之釋明。
三、請具體陳明聲請事項(需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
人楊朝輝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金額、督促程序費用?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