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8042號
TPDV,114,司促,8042,2025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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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0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貴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請求給付工資、預告工資、資遣費之計算方式,並提
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(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,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,
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、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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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