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979號
TPDV,114,司促,7979,20250625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97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盧沛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請求工資、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特休數額之計算方式
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(須就各項目列明數額與計算式,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,
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、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。
因聲請狀並無請求金額之計算方法與證據,該部分亦有補正
必要,併予敘明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