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949號
TPDV,114,司促,7949,20250619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9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正評律師(即楊堤安之遺產管理人)
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楊堤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37,411元,及其中新臺幣34,557元,自民國114年6月
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72計算之利息,並於
管理被繼承人楊堤安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