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912號
TPDV,114,司促,7912,20250625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91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冠錡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應陳明積欠之工資、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金額係如何
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
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