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8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美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,232元,及其中新臺幣54,4
34元,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
1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2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,延
滯第3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以3
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