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80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杜文緜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愷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所有權人黃愷弘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,其建物座落
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13樓1304室」,且需有其完整
身分證字號。
二、請陳明對相對人黃愷弘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?(如管
委會規約或辦法、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...)。
三、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。
四、請提出足資釋明已確實將「催告相對人黃愷弘繳納管理費」
之存證信函(即台北中崙郵局存證號碼002352)轉交予相對
人之證明文件。
五、若無法提出第四項證明文件,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黃愷弘繳納
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及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址之證明文件(
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,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
收證明文件。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,請提出確實
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;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,應
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