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78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育瑞
廖珠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92,507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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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2,507元 張育瑞、 廖珠莉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92,507元 張育瑞、 廖珠莉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2,507元 張育瑞、廖珠莉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件:
(一)緣債務人張育瑞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、華夏科技大學邀
同債務人廖珠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
同簽訂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乙紙,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
80萬元,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 8 份,
金額總計 379,258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
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,
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
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
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
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
違約金。
(二)因張育瑞未符合教育部補貼利息標準,申貸學生需負擔
全額利息,除依上開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,並應負擔自
各次撥款日起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,詎債務
人廖宸緯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利息,迄今
尚欠本金 292,507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
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
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於114年02月13日,將該筆貸款轉列催
收款項。另債務人廖文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
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
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