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77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
代 理 人 廖維彥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集尚徠興業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侯大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安莉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,020,308元,及自民國
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705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,061,537元,及自民國
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705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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