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755號
TPDV,114,司促,7755,2025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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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75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賀子彤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5,587元,及其中新臺幣
302,069元,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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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