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731號
TPDV,114,司促,7731,2025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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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淑苹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,692元,及其中新臺幣
75,934元,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暨按延滯當期(月)計付新臺幣300元,
延滯連續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,延滯連續3個月當月
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
以3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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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
(一)緣債務人黃淑苹於民國103年07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
信用卡使用(VISA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
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
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
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
給付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
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
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
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
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
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
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
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
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5月01日止共計消費
簽帳新臺幣91,692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75,9
34元為自民國103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1日
之消費款,新臺幣15,758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0元
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
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
其清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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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