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8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文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具狀陳報正確之請求數額。(因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請 求金額與所附之帳務明細不符,故有陳報之必要)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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