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682號
TPDV,114,司促,7682,2025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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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68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文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正確之請求數額。(因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請
求金額與所附之帳務明細不符,故有陳報之必要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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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