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661號
TPDV,114,司促,7661,2025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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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66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應提出催繳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及回
執到院(聲請人前次催繳存證信函非送達相對人之戶籍地址
,難認已合法送達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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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