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595號
TPDV,114,司促,7595,2025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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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59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立恩會計師事務所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配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吉配配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張嘉珍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具狀陳明聲請人負責人之姓名,並陳報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
夥,暨提出釋明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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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吉配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