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5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文德(即被繼承人張承豐之繼承人)
張菀芸(即被繼承人張承豐之繼承人)
張菘芳(即被繼承人張承豐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承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1,228,323元,及自民國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承豐
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