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59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婁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光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劉光復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(因聲請人無提供身
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)。
二、依聲請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,無從得知對話者為
何人,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(聲請人應提出借款
之釋明文件如借據、或得辨識姓名之匯款紀錄等。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