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58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
代 理 人 鄢武誠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梨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所有權人吳梨香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,其建物座落
於「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2樓」,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
字號。
二、請提出聲請人完整住戶規約(因聲請人民國114年6月11日聲
請狀所附規約第2、4、6頁缺漏,故有重新提出之必要)。
三、請重新陳報請求標的(本金及利息應分開計算,依民法第
207條規定,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即請求之
債權新臺幣13,379元,其中本金債權新臺幣12,350元得請求
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。惟利息債權新臺幣1,029元不得再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)。
四、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吳梨香發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(即臺北南
海路郵局存證號碼000375)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<即
補正事項第二項戶籍謄本所載地址>之證明文件(如送達處
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,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。
若無法提出,應重新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。證明文件皆須有
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,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
明文件,若送達戶籍地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,請提出確實轉
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