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56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孫尚仁
代 理 人 沈政雄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麗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簡麗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。(因聲請人無提
供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)。(據聲請人
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聲請狀之原因事實載相對人現為「尊翔
投資有限公司」之代表人,因支付命令之聲請係屬非訟程序
而採形式審查原則,應提出可供法院即時審查之證據;又「
尊翔投資有限公司」非為此案之相對人,故聲請人有陳報之
必要,如不能提出,是否撤回此案之聲請?)
二、據聲請人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,其上方載明收款
人為「賴宣瑜」,非相對人簡麗珊,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
對相對人「簡麗珊」有該筆債權之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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