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533號
TPDV,114,司促,7533,2025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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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53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邱亭維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,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
國民身分證號碼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
定代理人楊國顯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聲請人應陳明積欠之工資、資遣費、預告工資及特休未休工
資之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工資應以扣除勞
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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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