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羅子欣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谷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谷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「最新」之公司
登記事項卡、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
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。
二、請陳明請求工資之計算方式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(須就上開請求工資明列數額與計算式,並提出足資釋明之
資料,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、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
為準。因聲請狀並無扣除勞、健保之計算方法與證據,該部
分亦有補正必要,併予敘明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