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45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紅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露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金露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。(因聲請人無提
供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)。
二、請提出所有權人金露華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,其建物座落
於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樓」、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
號1樓之1」,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。
三、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金露華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
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(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,
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。若送達戶籍址之簽
收者為聲請人,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;如送達
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,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)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