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395號
TPDV,114,司促,7395,2025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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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笑嘻嘻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笑嘻嘻餐飲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廖運超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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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笑嘻嘻餐飲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餐飲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