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382號
TPDV,114,司促,7382,2025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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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珈妤(即卓育芳之繼承人)、高浚愷(即
卓育芳之繼承人)、高楷杰(即卓育芳之繼承人)間聲請發支付
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事項第一、二項,其中之「給付」是否應更正為「連帶
給付」?如是,請具狀更正之。
二、聲請事項第三項之聲請程序費用,是否由相對人三人於繼承
被繼承人卓育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?如是,請具狀更正
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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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