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5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深坑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佘惠娟 代 理 人 張有捷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宏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提出租期於108年1月31日屆滿之釋明文件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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