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355號
TPDV,114,司促,7355,202506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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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霞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雍秀徽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陳明有無請求利息?若有,利率為何?(按應付利息之債
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
五。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)
三、請具狀陳報請求原因事實。(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5日
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空白,故有陳報之必要)
四、請具狀陳報相對人究為「雍秀徽」?抑或「Oh! Space 橙院
瑜樂ㄩㄝˋ廳」,若相對人為「雍秀徽」,請提出最新之戶籍
謄本正本;若相對人為「Oh! Space 橙院瑜樂ㄩㄝˋ廳」,請
更正聲請狀並提出其組織類型為何(究為公司?獨資?合夥
?社團法人?財團法人?)?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。(
據聲請人提出之對話截圖,無從得知對話者為相對人之身分
,故有陳報之必要)
五、請敘明債權金額8,785元係如何計算,並請提出釋明資料,
其內容須與陳述相符且能清楚辨識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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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