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34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王廣耕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我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委託聲請人製作Podcast節目之勞務契約釋明
文件。
二、請提出證物「通訊紀錄、相對人結案紀錄等」(因聲請人民
國114年6月5日聲請狀未附有該釋明文件,故有陳報之必要
)。
三、請提出相對人我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
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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