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335號
TPDV,114,司促,7335,20250610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3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
代 理 人 張晉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石瀚棋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0,260元,及自民國114年2
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.23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