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3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沐恩全球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相對人沐恩全球有限公司已廢止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
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若有,請提出公司清算備
查資料,更正其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
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若相對人沐恩全球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
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(債權人應自
行查明,並向法院如實陳報),應以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
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
項登記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
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
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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