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25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熊偉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惠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(聲請人為債務人保人之釋明 文件、匯出金額為繳交貸款之釋明文件、調解筆錄影本等) 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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