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23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李宗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谷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谷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
定代理人吳家宇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人應陳明積欠之工資及資遣費之金額係如何計算並提出
相關釋明文件(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
薪資為準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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