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166號
TPDV,114,司促,7166,202506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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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胡佩玫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淑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請補繳裁判費。
二、請提出巴頓工作室之商業登記資料(內容須含負責人之身分
資料,聲請人須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查詢)。
三、請陳明債權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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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