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081號
TPDV,114,司促,7081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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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08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朱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佳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積欠7個月租金及電費金額之計算方式,並提出
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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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