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071號
TPDV,114,司促,7071,2025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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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黃柏睿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朵拉傳藝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,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
國民身分證號碼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潘朵拉傳藝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阮博辰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聲請人應陳明積欠之工資、資遣費、業績獎金之金額係如何
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費及相關費
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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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潘朵拉傳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傳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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